一、专任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各项改革方针、政策,热爱祖国、热爱社会主义,思想上积极进取,严于律已,作风正派,团结同志,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,顾全大局,为人师表。
二、专业课的任课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,所任课程必须与其所从事或研究的专业领域相符或相关。
新进青年教师必须承担公共课教学。
三、在职称相同、专业相同的条件下,教学效果、科研成果突出者优先。
在专业相同、职称不同的条件下,高一级职称者优先。
在专业相同、职称相同、水平相当(指教学效果和科研成果)的情况下通过协商确定先后。
在难以确定优劣的情况下,由教学委员会通过考核确定任课资格。
四、研究生专业课原则上必须由具有副高职称以上教师担任。
五、每位教师在一学期所开新课不能超过两门。
六、凡讲师(含助教)开设一门新课必须经教学委员会考核方能开课。
七、对开设新课(包括校选课,但不含成教课)的教师除遵循上述有关规定外,还应同时满足《教育科学学院教学管理条例》第25条之规定,经审查核格后方能开课。
八、对教学效果不佳,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,经教学委员会考核确认后,视实际情况暂缓或停止该教师开课,待水平或教学效果提高后才能重新开课。
教学效果不佳的教师,不能开设校选课和成教课。
九、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条件下,鼓励教师多开课,开新课。
十、本条例适用在我院工作的所有在职教师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十一、本条例解释权在学院。